曾經,大學生孫志剛的收容之死終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歷史。如今,一起輿論關註極高的明星嫖娼案讓社會開始對收容教育制度重新審視。
  與廢除勞教一樣,廢除收容教育的呼聲由來已久。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應松年,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40餘位法學學者、律師聯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江平等40餘人起草《關於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書》,將於近日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定義】 什麼是收容教育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嚴禁賣淫嫖娼決定》)提出收容教育。
  國務院1993年頒佈、2011年修正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
  【廢止收容教育的理由】
  1.【與立法法不協調】20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制定法律,國務院無權制定。
  2.【只由公安自己說了算】把一個公民關半年到兩年,卻不必經過審判程序,只由公安自己說了算,這是“拿公民人身自由開玩笑”,顯然違反法治精神。
  3.【新法優於舊法】根據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僅給予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並未規定收容教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嚴禁賣淫嫖娼決定的相關內容不應再適用。
  4.【比某些刑罰還要嚴厲】在現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對賣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給予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客觀上比構成犯罪而被判處的某些刑罰還要嚴厲、嚴苛。
  5.【易出現隨意執法或選擇性執法】收容教育辦法對收容教育的規定簡單、粗疏,且存在漏洞。當前,國內許多地方執法人員以“收容教育”為要挾,要求被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繳納高額罰款,而這些罰款成為他們不明收入的重要來源。
  對話
  “收容教育本質與勞教相同”
  記者:作為推動人之一,為什麼想到做這個事情?
  田文昌(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實際上在廢除勞教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正在被人們遺忘。最近相關案件讓社會重新對它開始有所審視。
  記者:你認為收容教育制度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田文昌:最大問題是它和勞教制度一樣,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剝奪人的人身自由,沒有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
  記者:會有哪些問題?
  田文昌:比如說,一個賣淫嫖娼人員,在經過行政處罰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是否進行收容教育,這個決定沒有特定的標準。再比如6個月到2年的收教,這個期限怎麼判定,沒有正當的司法程序,沒有向社會公開,容易有貓膩。
  記者:6個月到2年的收容教育期限,對於賣淫嫖娼處罰重嗎?
  田文昌:按照治安處罰法,賣淫嫖娼犯罪行政拘留15天。但是收容教育最高可到兩年,這個在很多時候比刑罰還要嚴重,合不合理是有待商榷的。
  記者:你認為這次建議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可能性有多大?
  田文昌:和勞教制度一樣,推動廢止需要很長的時間,我想廢止收教制度也是如此。
  信號
  國家正在調研“收容教育”存廢或修訂
  當前各地收容教育制度執行標準不一,北京、天津等地執行較為嚴格,北京對賣淫嫖娼人員一律收教6個月,江西、安徽兩省已停止施行多年,全國多個地區均表示正“逐步收緊”。記者調查發現,山東濟南等一些城市收容教育只針對賣淫女,但目前也很少使用。而《重慶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14年2號)則透露,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存廢或修訂等問題正在進行調研論證。
  鏈接
  17家收容教育所2005年因“不具備收容條件”被責令關閉,此後至今未有1傢具備收容條件而重新啟用。—— 安徽
  (2006年3月起)未設賣淫人員收容教育所,原因是“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收容教育這一處罰手段”。—— 江西
  各地(市)均未設置過收容教育所,意味著該區未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收容教育。—— 西藏
  “去年(2013年)沒有審批一個新案例。”—— 廣州
  針對賣淫嫖娼人員只進行治安拘留並處罰款,一般不再收容教育。—— 南京、濟南
  收容教育對象需符合5個條件:進行賣淫或流氓淫亂活動、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達不到懲戒教育目的、婦女。—— 福建
  收容教育制度執行比較嚴格,且對賣淫、嫖娼的男女人員均進行收容教育,並不區別對待。—— 北京、天津、浙江
  綜合新京報、南方都市報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鄭國鋒】【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收容教育”何時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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